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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后外逃是否构成“交通肇事逃逸”?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2月08日作者:lx
事后外逃是否构成“交通肇事逃逸”?
(公安部交管局 2005年9月8日)
安徽省总队事故科问:
2005年1月31日,在我省淮南市境内发生一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,事故发生后,肇事驾驶人刘某某已到所辖交警大队报案,在接受讯问后离开。经调查取证,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,并将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,但其已外逃,经多次告知,至今没有归案,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“交通肇事逃逸”?
答: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“‘交通肇事逃逸’,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,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,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。”该行为构成要件为:第一,主体是交通事故当事人;第二,主观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;第三,客观是逃离事故现场并造成实际损害;第四,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系,即违反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条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”的规定(经北京李光启同志指正,前答复意见中“客体是交通事故现场”不妥,特表感谢)。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逃离,其事后外逃的行为不符合“交通肇事逃逸”的构成要件,固不属于“交通肇事逃逸”。